案件概况:
朱军(化名)是上海一家风机制造公司招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综合保险。07年11月10日7时50分左右,朱军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年检的轻便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途径江海镇光明社区光明村万明花园14号路段时,不慎与一轻型货车发生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该风机制造公司于08年1月25日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对朱军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区劳动部门在依法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于08年3月14日作出了认定结论,认定该事故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朱军的儿子不服劳动部门的结论在08年5月8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撤销该《工伤认定书》,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部门依法受理,经审查后认为,区劳动部门作出的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08年6月20日决定维持区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后,朱军之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告结。
案情评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上下班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朱军之子认为,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证驾驶应当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但是根据奉贤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军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也没有定期进行安全年检,且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来的车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7]8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伤亡职工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理中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朱军的遭遇非常令人同情,但是按照法理,劳动部门只能依法办事,据此作出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